協會介紹
臺北市警民鷹友會係由理事長林伯駿先生於2022年成立,有鑑於體恤基層員警執勤辛勞及期盼推動警民互助以達到社會友善團結之風氣,在理事長林伯駿先生的號召之下,集結多位有相同理念的成員,除了團結一致捐贈物資及提供受難英雄救助津貼外,以發揮警民合作、團結一心之最終目的。
成立宗旨
本會鑑於警察守護百姓,乃民之英雄,故取諧音「鷹」為名,以體恤警察人員辛勞、提供急難救助津貼、定時捐贈物資,並強化警民合作、共同團結社會,做為警察後盾力量為宗旨。
臺北市警民鷹友會
章程草案
-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警民鷹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 三 條 本會鑑於警察守護百姓,乃民之英雄,故取諧音「鷹」為名,以體恤警察人員辛勞、提供急難救助津貼、定時捐贈物資,並強化警民合作、共同團結社會,做為警察後盾力量為宗旨。
-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支持政府警政政策,並適時提供建言。
- 警愛民、民敬警,做為警界強力後盾。
- 關懷警察人員辛勞,提供急難救助津貼。
- 確保警方設備完善,並定時捐贈物資。
- 強化警民合作,建立互助合作機制。
- 協辦各種政府或民間發起之公益慈善社會事業。
- 其他與宗旨相關事項。
- 第二章 會員
-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 個人會員: 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成年、有行為能力、且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死亡。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三個月,經函請繳費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 二十二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五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第 二十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之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第 三十一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三十二 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500元。
- 常年會費:每年新臺幣500元。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三十六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三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 第六章 附則
- 第 三十八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三十九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1屆第1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